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要通过与交易对手商务谈判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等核心投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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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要通过与交易对手商务谈判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等核心投资条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中提出,保险公司要结合尽职调查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与交易对手商务谈判,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等核心投资条款,优化项目风险收益特征。涉及重要商业条款的谈判,要由投资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共同参加。重大股权投资的商务谈判,要特别关注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关键岗位人员与公司持股比例的适应程度,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发挥股东影响力,加强主动风险控制,确保对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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